關于立體停車場停車位歸屬的理解
關于立體停車場車位的所有權,《物權法》第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,停車場的泊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在建筑物分割區內規劃,由售賣雙方當事人予以稱贊。租金或租金。車主或其他停車場占用的停車位歸車主所有。所謂停車位不同于車庫,在路邊、開闊空間等停車場位置。物權法以法定所有權和契約所有權的形式確定停車位的所有權。
法定所有權是指業主所共有的綠地、道路、道路等場地,屬于業主法定的共同財產。對于“法定所有權”的停車位,開發商不能通過與業主達成協議的方式改變其共同性質,即使協議無效。停車位由業主所有,這并不意味著車主不需要支付停車位。適當的費用是更公平的使用方法。因為業主有權分享共同的停車位,業主之間的權利份額是不同的。如果免費使用停車位,則可能是供應短缺與分布不均的矛盾,二是實際權利不公平的情況,業主之間可能形成利益沖突和沖突。對于業主共有的停車位,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和價格部門制定的標準排除管理費。
合同所有權是指法定所有權以外的停車位。設計人可以通過與業主達成協議來指定他們的所有權。社區停車位主要是為了方便社區業主而建的。如果該區的停車位離開了建筑物,它肯定會降低其效用,因此不適宜將停車位簡單地分配給開發商或業主,而“協議歸屬”應考慮業主和開發商的利益。
《物權法》關于停車位的新規定,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立法滯后造成的停車位和車庫歸屬問題,但也由于剛剛頒布的事實,條文仍然缺乏可操作性。